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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疆时空】贾淑荣 | 女真人婚姻习俗的历史演变

贾淑荣 边疆时空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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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淑荣

历史学博士,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史、辽金史的教学与研究,发表论文20余篇,出版《金代武将群体研究》《中华社会习俗史》等著作。


摘 要:中国古代北方少数民族女真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有别于中原汉族的婚姻习俗。女真先民婚俗经历了“从妻居”向“从夫居”的演进,女真先祖时期“服役婚”盛行,金朝时期则有“抢婚”制、族际通婚等。女真族婚姻习俗变迁的轨迹,从一个侧面展现了女真民族群体及民族心理的历史发展过程。

关键词:女真人  婚姻习俗  变迁


学界对女真人婚姻习俗的研究已有一定的基础,代表性成果有以下一些。孙进己《辽代女真族的习俗及宗教艺术》,阐述了辽代女真同姓不婚、妻母报嫂、从自由向强迫过渡的订婚方式等婚俗特点;邓荣臻《金代女真族“妻后母”说考辩——兼论女真宗族接续婚》,提出在女真人中不存在“妻后母”和不同辈接续婚的习俗;夏宇旭《略论金代女真人婚姻形式的演变》,探讨了金代女真建国前后婚姻形式的演变;李忠芝《金代世婚制度与萨满文化》,论及女真完颜氏的世婚制与萨满文化信仰习俗;刘筝筝《金代女真族婚姻形式和习俗》一文,对金代女真婚姻形式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论述。另外,王可宾《女真国俗》、宋德金《金代社会生活史》、朱瑞熙等《宋辽西夏金社会生活史》等专著也涉及了女真族的婚俗问题。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试从婚姻习俗的历史变迁角度,探讨女真族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其婚姻习俗的变迁及其原因和特点,藉此揭示我国古代北方少数民族婚姻习俗变迁的复杂性和独特性。


01

女真先民婚俗由“从妻居”向“从夫居”的演进


女真先民就是古肃慎国,东汉称之为挹娄,元魏称之为勿吉,隋唐时称之为靺鞨。据《魏书·勿吉传》载,女真先民早期的婚俗为“从妻居”,“初婚之夕,男就女家执女乳而罢,便以为定,仍为夫妇”。女真先民早期“从妻居”婚姻习俗,反映女真先民尚处于母系氏族阶段,“男就女家”体现了母权制时代女子的社会地位要高于男子。《晋书·肃慎传》记载女真先民的嫁娶之法,“男以毛羽插女头,女和则持归,然后致礼娉之”。据此,从魏到晋女真先民的婚姻习俗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生了很大变化,婚姻主动权渐趋转向男子,男子在婚姻中的主动地位渐趋凸显,妻子如丈夫的财产一样,丈夫拥有其绝对的专属权。《隋书·靺鞨传》记载,女真先民“其俗淫而妬(妒),其妻有外淫,人有告其夫,夫辄杀妻,杀而后悔,必杀告者,由是奸淫之事终不发扬”。此条史料记载的是女真族婚姻中,丈夫对妻子外遇会采取极其严厉的惩罚措施。这实际上反映的是女真先民的婚姻习俗随着个体家庭以及私有制的产生而发生变迁。随着个体家庭的出现,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萌芽,家庭私有财产掌握在男子手中,妻子只不过是丈夫的一种财产而已,决不允许他人侵占。丈夫获得了独占妻子的权利,严守贞节成为妻子的重要义务之一,否则就会遭到比过去任何时候都严厉的惩罚。同时,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萌芽,也让女子想方设法来限制男子的出轨。《松漠纪闻》中记载渤海人“妇人皆悍妒,大氏与他姓相结为十姊妹,迭稽察其夫,不容侧室。及他游,闻则必谋置毒,死其所爱。一夫有所犯而妻不之觉者,九人则群聚而诟之。争以忌嫉相夸,故契丹、女真诸国皆有女倡,而其良人皆有小妇、侍婢,唯渤海无之”。从这条史料我们可以看出,女子也试图通过某种途径和手段改变自己被动的命运,争取自己对丈夫的独有权。这既体现了母系氏族社会时期女权制的遗风,也打上了财产私有制的烙印。女真先民“从妻居”或“从夫居”婚姻皆属于氏族外婚。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在氏族制度下,家庭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组织单位,因为夫和妻必然属于两个氏族。”女真先民婚俗由“从妻居”向“从夫居”的演进,反映其婚姻由对偶婚逐渐向单偶婚转化,社会由母系逐渐向父系转变,男子居于主导地位的个体家庭产生,整个社会的公有制经济逐渐被私有制经济所取代。


02

金先祖时期的“服役婚”


金先祖时期的婚姻习俗尚未完全脱离“从妻居”的氏族外婚。据《金史·世纪》记载,金始祖函普解决了部族间的纠纷,赢得了部族人的信任,为感谢函普,“以青牛一,并许归六十之妇。始祖乃以青牛为聘礼而纳之,并得其赀产。后生二男,长曰乌鲁,次曰斡鲁,一女曰注思板,遂为完颜部人”。金始祖完颜氏的姓氏即由“从妻居”而得。“从妻居”的氏族外婚制习俗也存在于其他少数民族中,段成式《酉阳杂俎》中记载北朝的婚俗,“北朝婚礼,青布幔为屋,在门内外,谓之青庐,于此交拜”。北朝的婚礼中,交拜仪式在女方家门外完成,体现了“从妻居”的习俗。

女真人由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的私有制早期,还流行服役婚的婚俗。所谓“服役婚”,就是男子婚前或婚后,须在妻母家服劳役若干时间,作为娶妻的代价。服役婚实际上是“从妻居”婚俗的残留。服役婚在古代北方少数民族中颇为盛行,《后汉书·乌桓传》和《新唐书·北狄传》有乌桓人和室韦人的男方给女方母家服役婚俗的记载。女真人的服役婚俗主要记载于宇文懋昭的《大金国志》:“既成婚,(婿)留于妇家,执仆隶役,虽行酒进食,皆躬亲之。三年,然后以妇归。妇用奴婢数十户,牛马数十群,每群九牝一牡,以资遣之。”女真人服役婚俗所体现出的不仅是夫婿为女方执仆役以补偿妇家女儿出嫁所带来的劳动力损失,更为重要的是丈夫服役期满携妇归家时,妇家给予一定资产,作为出嫁女儿财产继承的补偿。可见,服役婚习俗从根本上说,是私有制的产物。


03

金建立前原始婚俗的残留


金建立前,女真社会形态已经开始迈向文明社会,但由于自然环境的恶劣、生产力的落后、传统习俗的根深蒂固、文化形态的封闭性等原因,一些原始婚姻习俗仍以不同的形式残留在婚姻生活中,甚至在女真建国后还一直被保留着。

抢掠婚习俗是在母系氏族群婚制向父系氏族个体婚制的过渡时期出现的。父系氏族社会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霸占和抢劫剩余物资的思想意识开始产生。武士抢人、抢物的现象经常发生,战争和抢掠联为一体。抢掠妇女作为妻妾成为财产增殖的重要手段,这也是抢掠婚产生的重要根源。此外,由于人们对男女性别的偏见,弃杀女婴恶习的存在,导致一些地区成年女性缺乏,这也是出现抢掠婚习俗的一个原因。女真人早期的抢掠婚在《金史》中有记载,“渤海旧俗男女婚娶多不以礼,必先攘窃以奔……”《金史·欢都传》记载:“初,乌萨扎部有美女名罢敌悔,青岭东混同江蜀束水人掠而去,生二女,长曰达回,幼曰滓赛……昭祖及石鲁以众至,攻取其赀产,虏二女子以归。昭祖纳其一,贤石鲁纳其一,皆以为妾。”可见此时抢婚习俗盛行,而昭祖和贤石鲁以联盟首长特殊身份率众去掠夺,更使抢掠婚俗原来的朴素求妻的性质发生改变,成为有权势者获得美女和财物的一种掠夺行为。而在灭辽、灭宋战争中的抢掠婚更凸显了女真统治者的某种政治目的。因此,抢掠婚的残酷性和掠夺性,是奴隶制社会的重要表现,这一婚俗的演变也反映了女真建国后社会发展的轨迹。

放偷习俗是原始群婚制的遗俗。《松漠纪闻》载:“金国治盗甚严,每捕获,论罪外,皆七倍责偿。唯正月十六日则纵偷一日以为戏。妻女、宝货、车马为人所窃,皆不加刑……亦有先与室女私约,至期而窃去者,女愿留则听之。自契丹以来皆然,今燕亦如此。”这一婚俗主要包含两项内容:其一,女真男子可以在这一天与自己喜欢的女子偷欢,即便这个女子已经成家;其二,可以与自己私定终身的未婚“在室女”私奔,如女子愿留则完成私奔婚的事实,并得到家长的认可。说明女真人对“在室女”的婚姻自由选择权还是比较宽松的。但是金建立后,由于受到中原文化的影响,对偷欢已婚女则加以限制,如完颜希尹的第三子挞挞因在“正月十六挟奴仆入寡婶家烝焉”,而受到汉化程度较深的父亲完颜希尹严厉的惩罚。放偷习俗的这一变化也从侧面反映出女真社会逐渐步入封建社会的发展轨道。

收继婚也是原始群婚制的残余。契丹族保存着东胡民族“妻后母,报寡嫂”的遗风,典型代表是耶律滑哥“烝其父妾”。女真人“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无论贵贱,人有数妻”,“取妇于家,而其夫身死,不令归宗,则兄、弟、侄皆得以聘之,有妻其继母者”。《金史》中记载了不少收继婚的例子,如颇剌淑收继胞弟劾者媳妇加古氏;熙宗收继胞弟常胜的妻子撒卯并纳入宫中;斡本收继从兄弟谋良虎之妻;斡本收继弟绳果(完颜宗峻)之妻;兀术收继兄讹里朵之妻张氏,等等。收继婚的盛行与财产观念和民间继替制度密不可分,其造成了女真人一夫多妻的普遍流行。妻子作为家族的财产而存在,当第一个直接拥有者去世后,为使家族财产不流失,而将其所有权转入家族中其他男性成员,既避免了女性改嫁带来的财产损失,也保证了死者血脉在家族中的延续。收继婚俗从根本上剥夺了妇女的独立人格和权利,而将其归入了物的行列。虽然有时收继也得到了妇女本人的认可,但那只不过是她对本民族习俗的一种无奈的接受。


04

女真建国后婚姻习俗的变迁


金建国后,女真传统的婚姻习俗在吸收中原婚姻制度和习俗的基础上逐渐发生了变化。随着金入主中原的进程不断加快,一些比较质朴而奇特的婚俗,如指腹婚、聘取婚及贫苦之家女子自求婚配等,受到大规模族际通婚的冲击而逐渐淡化。金朝迅速地实施大规模族际间通婚,无非是要将族际间通婚作为其巩固统治的手段。《金史·兵制》记载:“及其得志中国,自顾其宗族国人尚少,乃割土地、崇位号以假汉人,使为之效力而守之。猛安谋克杂厕汉地,听与契丹、汉人昏因以相固结。”世宗在大定二十一年(1171)提出让各民族杂居,并下令派遣大兴尹完颜迪古迁往河北东路两猛安,并明确指出迁移此处的目的是“欲令与女直户相错,安置久则自相姻亲,不生异意,此长久之利也”。在契丹人移剌窝斡起义后,金廷直接给契丹人下诏“与女直人相为婚姻,亦汝等久安之计也”。南宋权臣韩侂胄发动“开禧北伐”后,激发了金境内汉人的抗金高潮,为缓解和平息所辖汉人的反金情绪,金章宗下诏“屯田军户与所居民为婚姻者听”。可见,金统治者将实行族际通婚,作为缓和民族矛盾、巩固统治的一种政治策略。金代族际通婚不仅大规模存在于民众之间,而且皇家贵族中也有。金代皇帝婚姻实行“一后多妃”制,皇后的册封非常严格,只能从唐括氏、徒单氏、裴满氏、蒲察氏等世家大族中挑选,而嫔妃却没有严格的民族限制,可以来自多个民族。

大规模的族际通婚既促进了民族融合,也推动了婚姻制度的变革,加速了女真婚姻习俗的变迁。金朝建立后,开始参照汉族的婚姻制度和儒家礼制,将对婚俗的制约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约束。其一是禁止同姓为婚。同姓不婚是一个非常古老的婚姻禁忌。据赵翼《陔余丛考》,从周代开始的同姓不婚的限制,到春秋战国时期基本已经不执行了,汉代时同姓为婚的仍比较少,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破除了同姓不婚之禁,而到了唐代又重张同姓不婚的限制。唐代以后一直到明清,同姓不婚都被写进法律条文。女真人旧俗中没有同姓不婚的禁例,但在天辅元年(1117),在宁江州取得反辽胜利后,太祖下诏“自收宁江州已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可见,这条法令的颁布是为了适应新占领区的民俗而发布的,并不适用于女真人。金太宗天会五年(1127)下诏,“合苏馆诸部与新附人民,其在降附之后同姓为婚者,离之”。表明“同姓不婚”这一法令开始推行到金王朝所有的统治区域,当然也适用于女真人,这也是女真人宗族和人伦观念发展变化的结果。其二是丧期禁嫁娶。中国古代礼制和法律禁止在祖父母、父母、夫或妻等近亲属去世后服丧期间的嫁娶行为。金代也有类似的规定。金世宗大定十九年(1179)曾下诏,“知情服内成亲者,虽自首仍依律坐之”。但此项规定还不完善,到章宗时期就制定了更详备法律条文,即“定妻亡服内婚娶听离制”“定居祖父母丧婚娶听离法”。这些按照儒家礼制所作的法律上的新规定,说明女真人正加速走向封建化。其三是律法上明确革除抢婚习俗,制定适合本朝的婚制。世宗大定十七年(1177)下诏禁止抢婚,“犯者以奸论”。章宗则在明昌元年、承安五年、泰和五年,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本朝的婚聘礼制,无论皇室、贵族和平民的婚姻均要遵循新的婚制、婚礼。

可见,随着女真在政治、经济、文化的封建化和民族融合的进一步发展,金代婚姻制度逐渐淘汰了一些女真旧俗,基本上与中原传统的婚姻制度合流,但金朝毕竟是少数民族占统治地位的王朝,其婚姻制度中收继婚制的长期流行、一夫多妻制盛行、听任中表婚、以及女性在婚姻中地位低贱等问题的存在,又不可避免地带有深刻的民族习俗的烙印。

总之,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婚俗文化受经济、政治、伦理、宗教、社会心理等因素的影响会发生变化。通过女真婚姻习俗的变迁,不仅可以看到女真社会风俗文化的变迁,也能窥见女真社会的变迁及文明的演进过程。


【注】文章原载于《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7 年第6期。

责编: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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